河南商报讯(记者孙科)12月21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徐哲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山东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21日的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原告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称,2015年3月至5月,被告东染公司先后擅自将其生产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某某、李某某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并非法倾倒在南乐县近德固乡东吉七村西南角的潴龙河、清丰县韩村乡李少窝村西的河沟等7处河沟内,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田和林木枯死,也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经评估,此次环境污染中财产受损金额总计为3.08万元,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为1491.78万元,应急处置费用总计为0.83万元。原告认为,本案被告东染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擅自把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人员进行非法处置,并造成上述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
据濮阳中院介绍,此案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濮阳市首例跨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污染地多达七处,属于“复合性”复杂疑难案件。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后,合议庭宣布休庭。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