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遂平县人民医院院内停车拟试行收取
停车服务费的公示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河南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和其它县区现已实际执行的停车费收费标准,我委拟同意该院对自愿进入医院停车场的非就医机动车辆试行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免收对象、责任和义务:
(一)、收费对象:轿车、9座以下商务车及载重1.5吨以下小货车1小时内免收车辆看管费, 1小时后2小时内每车次收费5元,之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车每日(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四人座电动四轮车、大型三轮车按照轿车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超过24小时重新计收。
(二)、免收对象:①在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殡葬车、环卫清运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免收停车费;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凭看病缴费票据免收车辆看管费(凭贫困户档案);③住院患者凭当日住院清单,免收车辆看管费;④门诊病患者凭当日结算单给予免费;⑤摩托车、小电动三轮车、两轮电动车和自行车。
(三)、责任和义务:①停车场因看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②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③收取车辆看管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经营服务性专用发票。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存放者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存放看管服务费。
二、经批准的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醒目处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电话:12315)。
上述拟试行收取停车服务费标准现向社会公示。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告知我们。
电子邮箱:spfgw@126.com
电 话:0396-4962001、0396-4962017
邮信地址:遂平县城南新区淘宝楼勤政路发改委3473室
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