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9日,李某(男,35岁,遂平玉山人)与陈某(男,36岁,遂平玉山人)、陈某甲(男,26岁,遂平玉山人)、陈某涛(男,45岁,遂平玉山人)、陈某宏(男,40岁,遂平玉山人)、陈某乙(男,33岁,遂平玉山人)等人在遂平县玉山镇坡李村公共场合聚众饮酒,拒不执行遂平县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通告,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隐患,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很大隐患,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李某、陈某、陈某甲、陈某涛等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百元的处罚;给予陈某宏、陈某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百元的处罚。
2020年2月10日,孙某某(男,57岁,遂平县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且在没有严格落实消毒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位于遂平县开源路和马神庙街交叉口附近的蔬菜店开门营业,拒不执行遂平县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通告,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隐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0年2月11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李某江(男,43岁,遂平和兴人)、周某江(男,41岁,遂平和兴人)、李某飞(男,26岁,遂平和兴人)等人在遂平县和兴镇李屯村李屯聚会饮酒,拒不执行遂平县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通告,造成不良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隐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江、周某江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给予李某飞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0年2月12日,王某某(男,45岁,遂平县人)饮酒后经过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郭庄居委会时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测点时,因监测点工作人员纠正其不佩戴口罩的行为,引起王某某心生不满,并对监测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严重干扰监测点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现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遂平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