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20年7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遂平县公安局食药环刑警中队执法人员联合检查时,发现遂平县石寨铺李集村李某某家中有大量用于造假的相关原材料工具和制贩假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用于造假的白酒和相关原材料工具。因案值较大,李某某涉嫌犯罪,2020年7月22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遂平县公安局。7月22日遂平县公安局对李某某刑事拘留,8月25日执行逮捕。
经调查,2019年以来,李某某在家中通过购买名酒标识包装及工具,使用回收的旧酒瓶,用低端的白酒勾兑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等品牌白酒,然后以低价分别销售给驻马店市和遂平县区域内5家烟酒店,李某某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李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遂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过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李某某供述了制作假冒白酒的销售渠道,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对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的涉案违法经营者依法立案查处,经过详细询问调查、多方取证核实,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刘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等涉嫌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规定对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等平台进行公示。
下一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严厉查处制售假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我县酒类市场安全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买到“正品酒”、喝上“放心酒”。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各类食品时,特别是高档酒类,请索要发票或留存相关交易凭证,如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该案件正在公诉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本报道对涉案人员姓名给予隐匿,待人民法院判决后,将对涉案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