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12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峰等被告人职务犯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翟振峰因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大河网记者获悉,被告人翟振峰因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9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同案被告人王伯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冯松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郭四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单位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翟振峰在担任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王伯昌挪用公款3000万元,伙同被告人冯松伟,郭四喜挪用公款7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翟振峰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2万余元,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被告人翟振峰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万元。被告人翟正峰作为被告单位郑州市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
被告人翟振峰在经济适用房建设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少建经济适用房2153.37平方米,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以上事实,郑州中原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