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行二审,草案规定——
公共文化设施拟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大河报特派记者段伟朵
本报北京讯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部门送给市民的文化“大礼包”。如何让这份“大礼包”含金量更多,利用率更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在完善。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昨日下午进行分组审议。
二审稿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对于不少城市的文化馆来说,会有在馆内开设绘画、音乐、舞蹈等培训课程的现象,这是否属于借助公共场所干“私活”?对此,草案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本次修改还有一大亮点,就是针对学校作出规定,适当释放关在“象牙塔”里的文体设施。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也应向社会有序开放。为此,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