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9年01月09日05时50分,戴某某(男,53岁)驾驶豫QD552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京深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深107国道遂平县周南高速红绿灯路口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由赵某某(男,56岁)驾驶的豫QNQ173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戴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戴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19年01月09日11时10分,张某某(男,67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NN869的小型客车,沿褚堂田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褚堂田屈线后王庄路口倒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黄某某(男,36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NK026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2019年01月10日05时20分,尤某(男,54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A8971的重型货车,沿京深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深107国道遂平县奎旺河桥中段时,车辆发生侧滑撞到路中间的隔离墩上,造成尤伟车辆及隔离墩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尤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尤某负全部责任。
案例四 2019年01月12日09时32分许,张某某(男,48岁)驾驶豫Q13230号小型客车,沿石车由西向东线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与同方向行驶李某某(男,54岁)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 2019年01月14日20时40分,刘某(男,35岁)驾驶豫QKF50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灈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平县灈阳大道建设银行门前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前方同向行驶王某某(男,40岁)驾驶的豫Q29992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案例六 2019年01月15日14时25分许,刘某某(女,22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6A076的小型客车沿灈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灈阳大道和幸路口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沿和幸路由西向东行驶由王某某(男,43岁)驾驶车牌号为豫KQG695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案例七 2019年01月16日06时30分许,邓某某(男,53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DG906的小型客车沿西关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周路交叉口时,与沿遂周路由东向西行驶由李某某(男,43岁)驾驶车牌号为豫LWQ018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邓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八 2019年01月20日15时50分,姜某某(男,56岁)驾驶豫QHH261号小型普通客车,遂平县建设路新加坡花园小区门前由北向南右转弯驶入建设路时,与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张某某(女,25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电动车乘车人梅怡湘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姜某某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姜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案例九 2019年01月21日18时40分,王某(男,29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PU707的轻型货车,沿希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希望大道众品路口时,与骑电动三轮车的郭某某(男,72岁),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郭某某无责任。
案例十 2019年01月21日21时00分,李红某(男,37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88713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槐树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槐树街南头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李爱某(女,41岁)驾驶车牌号为豫QPR098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红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李红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爱某无责任。
遂平交警大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