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交警大队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曝光

编辑:魏执政 时间:8/31/2021 12:59:11 PM 浏览:3077

案例一

2021年08月10日17时10分,邢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希望大道白云纸厂左转弯时,与蒋某某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豫Q*****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闫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蒋某某、闫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21年08月11日10时58分许,徐某某(男,46岁)驾驶车牌号为豫象Q*****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二院门前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孙某(男,74岁) 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徐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孙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三  

2021年08月10日18时10分,杨某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遂平县和幸路水晶城门口调头时,与焦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焦某某受伤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焦某某无责任。

 

案例四  

2021年08月11日17时23分许,徐某某(男,49岁)驾驶豫 Q*****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遂平县希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希望大道今麦郎门前时,撞到相对方向行驶王某(男,36岁)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和韩某驾驶的豫Q*****号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徐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当事人韩某无责任。

 

案例五  

2021年07月30日18时48分许,陶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遂平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路汽车站对面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陶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陶某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的次要责任。

 

案例六  

2021年08月04日08时00分,张某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遂平县车站镇某道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二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案例七  

2021年07月30日08时45分许,彭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汽运公司门前处时,在超车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王某的豫Q*****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撞到路边的护栏,造成护栏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事故。

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八  

2021年08月10日09时10分,高某驾驶豫Q*****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希望大道民馨小区门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王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高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案例九  

2021年08月11日13时39分许,李某(男,44岁)驾驶豫Q*****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遂平县褚堂乡褚堂街南段倒车过程中,与张某某(女,73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 造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十  

2021年08月10日18时09分,王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槐路自然资源局门口左转弯下路时,与沿国槐路由东向西行驶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席某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