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林业局 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积极创建全国森林城市,切实保护好我市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通告如下:
一、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除外。
二、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大树移植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严禁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大树移植、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故意毁坏新植幼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使用电击、下套、毒药、架网、军用武器、气枪、炸药、地枪、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等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
七、森林公安机关 对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一)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的;(二)故意损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三)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四)隐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八、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九、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不得出售以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不得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否则,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公民有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驻马店市林业局、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吁请社会各界爱绿植绿护绿,携手共建美好生态家园。
举报电话:0396----2815293 2814755 2988110
特此通告
驻马店市林业局
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
二0一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