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正式施行,可以说是国家对近些年一些人以污蔑英雄人物,来博眼球行为的最好回应。近些年一些人不知道是何居心,否定革命先烈,甚至污蔑革命先烈,从怀疑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黄继光为了同志英勇就义、刘胡兰为了革命慷慨赴死等等这些我们在中学课本上学习的先烈的事迹,却屡屡被一些人怀疑。我在想,当年这些革命先烈投身革命的时候,不会是为了个人荣辱,恰恰是当年这些千千万万的热血青年为了国家民族的兴亡,为了让民族不再忍受外族欺辱,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抵挡敌人的长枪短炮,他们是最可爱的人,作为我们这些后人,对他们除了敬仰、感激,我不知道还能有什么。但是为什么就有一些人打着言论自由的口号,污蔑我们的革命先烈?我想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绝对的自由。这部法律的出台,给这些人法律惩治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他们有了一个震慑作用。
纵观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我们可以发现,这部法律制定的目的: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我们这个时代需要英雄指引我们前进,需要社会回归到正确的轨道,因为现在社会上浮躁之风盛行,到处是明星娱乐的信息,导致现在很多人缺少了信仰,生活没有目标,人人充满了戾气,这是不正常的。我们民族向来是勤劳的民族,现在急需要唤醒民众的这种品质。
这部法律最令人眼前一亮的是,具体规定了责任。条款中规定: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从政府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包括普通群众,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大大给那些想以身试法的人以惩治。
一个不尊重先烈的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对于一些别有用心,企图颠倒黑白的人,就必须以雷霆手段出击,坚决惩治这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