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编辑:张萌 时间:8/1/2024 9:21:31 AM 浏览:58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与社会的和谐发展。遂平县市场监管局一直把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始终坚持“四个最严”要求,采取部门联动、专项治理、落实责任等措施,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在整治中发现部分学校食堂存在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等问题,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此类行为进行查处。为发挥执法震慑作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平县嵖岈山镇初级中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4年3月22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遂平县嵖岈山镇初级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餐具未清洗干净,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在售餐区随机抽取的三个餐碗,残留有菜渍及水渍,餐具清洗消毒情况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遂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平县沈寨镇第二初级中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4年3月18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遂平县沈寨镇第二初级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2024年5月14日,委托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声称已清洗消毒拟提供给学生就餐使用的餐具随机抽样检验。2024年5月28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HNRK2024SC0016,检出大肠菌群,检验依据:GB14934-20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遂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餐具清洗消毒不达标,洗涤剂或消毒液残留在餐具上,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提醒学校食堂,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3: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平县和兴镇赵陈学校未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自查落实不到位案

2024年2月28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遂平县和兴镇赵陈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建立食品安全制度,自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学校仍未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查落实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遂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案提醒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不但要建立,而且要落实执行。按照建立的食品安全各项制度,深入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教育引导学校自觉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