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女子遭家暴 法院开出首张“人身保护令”

编辑:李慧勤 时间:3/17/2016 9:53:35 AM 浏览:1791
南阳女子遭家暴 法院开出首张“人身保护令”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胡学朋

  杨 芳 制图

  3月14日上午,在开庭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前,社旗县人民法院法官宋兴林、丁新恒,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邓某,并及时将裁定书送到被申请人王某及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该院发出的首例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邓某诉称,她和王某于2008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生气吵架。2012年,她外出打工至今,双方互不联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2016年1月6日,邓某起诉离婚。在等待开庭期间,她前往王某处看望女儿,不料遭到王某的拳打脚踢,经报警后才被制止。邓某的伤情经社旗县某医院诊断,为头外伤综合征、右侧第7肋骨骨折、腰部等软组织损伤。

  在等待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担心王某再次辱骂、威胁、殴打自己,于是向社旗县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官在接到邓某的申请后,立即按法定程序对该申请进行了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作出裁定:禁止王某殴打、威胁、辱骂邓某;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15天内有效。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法院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④3

(南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