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1月11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消费者在网络商品购买行为中的权益及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另外,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还明确商品完好的标准。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据新华社、国家工商总局网站)